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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人士在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將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2.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3.持用不法取得、偽照或變造之證件。
4.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5.回復我國國籍。
6.取得我國國籍。
7.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8.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9.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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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