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如有不了解可以洽台灣各地外交部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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