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越南文件: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書、認領非婚生子女切結書證明、DNA證明等,均須經所屬司法廳翻譯認證及越南外交部驗證(醫院所發之出生證明無須翻譯、驗證)。

醫院所發之越文出生證明正影本各乙份或司法廳所發非婚生子女中越文出生證明正影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籍生父(或生母)之身份證或護照正影本各乙份

越南籍之生母(或生父)身份證、戶口名簿正影本各乙份(越方證件之影本,均須經人民委員會驗證)

越南生母(或生父)之中越文婚姻狀況證明正影本各乙份 (須經人民委員會簽發)

父母雙方(指均為單身或男方已婚而女方未婚)須向所屬司法廳申辦認領非婚生子女之中越文切結書正本1份及影本2份。

無論子女係婚前或婚後未滿181天出生,若雙方嗣後已結婚,只須提出中越文結婚證書及小孩出生當時女方之婚姻狀況證明(建議註明至結婚前或小孩出生前一日係為單身),逕辦子女姓名/選擇國籍同意(聲明)書認證,無需辦理認領。若女方離婚未滿302/或婚姻未結束即行生產,子女原則上推定歸屬於前夫,此時建議可辦理生母婚姻狀況證明/加辦DNA證明,以供國內要證機關參考。

生父及生母須至本處逐項據實詳細填寫(含越南電話,以供補件、聯絡之用)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並親自簽名。

除基本要件外,本處必要時將依個案要求當事人提出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併供審核。因越南郵政效率尚待提高,故本處無郵寄服務、亦無文件中/越文翻譯服務,有關翻譯服務敬請向越南各省市所屬司法廳洽詢。

費用:每一件以辦理正本1份計算。一般件15美元,須4個工作天(如:週一收件,週五取件);提辦件22.5美元,須2個工作天,若需要增加1份影本,則每份各依照前述收費再加付50%(其中不滿1美元部分,請以等值越幣繳交)。另倘因申請人之請求停止職務之執行或可歸責申請人之理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收費不予退還。

領務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國定假日除外)

*送件時間:

 

抽號時間:早上8:30-11:00

 收件時間:早上8:30-12:00

*取件時間:

抽號時間:下午13:30-15:30

 取件時間:下午14:00-16:00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地址、電話與傳真:

Văn phòng Kinh tế và Văn hóa Đài Bắc tại Việt Nam

地址: Tầng 20A, Tòa nhà PVI, Số 1 Phạm Văn Bạch, Yên Hòa, Cầu Giấy, Hà Nội

電話:84-24-3833 5501~5 ext 813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惠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